「射擊用武器」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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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期,在衝鋒槍、機槍、半自動步槍的普及下,手槍成為了軍官及非前線人員的自衛武器或副武器,經過了韓戰及越戰,這種情況甚至一直維持到現在。 | 二戰時期,在衝鋒槍、機槍、半自動步槍的普及下,手槍成為了軍官及非前線人員的自衛武器或副武器,經過了韓戰及越戰,這種情況甚至一直維持到現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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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槍專用子彈的特點是,雖然口徑多較大但發射粗短的圓頭子彈,彈殼也較步槍子彈短小,初速一般為亞音速至跨音速,所以能量反而較小口徑步槍子彈低很多,槍口動能通常在數百焦耳級的,而自衛或近距離射擊競賽的彈(如.22 LR)常在百多焦耳級。 | 手槍專用子彈的特點是,雖然口徑多較大但發射粗短的圓頭子彈,彈殼也較步槍子彈短小,初速一般為亞音速至跨音速,所以能量反而較小口徑步槍子彈低很多,槍口動能通常在數百焦耳級的,而自衛或近距離射擊競賽的彈(如.22 LR)常在百多焦耳級。 | ||
手槍彈使用的是顆粒很小的火藥發射,追求很高的表面積體積比,以適應在短小的槍管內完全燃燒。 | 手槍彈使用的是顆粒很小的火藥發射,追求很高的表面積體積比,以適應在短小的槍管內完全燃燒。 |
於 2021年12月26日 (日) 23:51 的修訂
徐恕禾:射擊用武器,如槍炮
- 手槍:子彈、槍管、擊發
- 步槍:射程加長(槍管變長)、膛線、連發
- 機槍:彈藥(增加擊發速度 每分鐘100發以上)
- 反器材步槍 / 反器材狙擊槍:彈藥、貫穿力、遠程瞄準、錐狀火藥
- 火炮:加大子彈to砲彈(砲彈離開砲管就無動力)
- 線膛炮
- 滑膛炮
- 火箭(子彈離開砲管依然有動力)
- 飛彈:導航(子彈有動力及有導航)
- 雷射
- 電磁炮
- 自走炮
手槍
「手槍」是一種可以單手持的小型射擊槍,多用於近戰和自衛,發射手槍彈,一般有效殺傷距離約50公尺。
手槍大多由執法人員執勤時配帶,在軍隊中,手槍一般除配發軍官等具有指揮職主官管理人員外,大多都由空軍飛行員、海軍艦艇警衛、特種部隊、警察等配帶,而其攜帶的目的並非擊敗目標,而是便於自衛與反擊目標。
歷史
早期手槍歷史和一般槍械史重複,都經歷了由蒙古首先發明的火門手槍(手銃)階段,和經過了使用火繩槍到輪發槍與燧發槍等。之前的手槍幾乎全部是單發手槍,及後進入與近代外觀相似的轉輪手槍的歷程。 因為手槍威力較少,正好成為警察維持的治安武器。在南北戰爭爆發後,大量沒有受過正規訓練的民兵和遊擊隊加入戰鬥以暗藏的手槍接近敵人作近距離發射用途。而在普法戰爭時手槍已發展成為能發射金屬子彈的小型武器。 到十九世紀末出現了半自動手槍,當時轉輪手槍的結構已經很完善,甚至有著名的步槍和轉輪手槍設計師。 在二十世紀初半自動手槍突然發展迅速,到一次大戰時的塹壕戰中,手槍的地位才完全被確定,當時的步槍需要以手動方式完成復進過程,而且尺寸過大不便在狹小的壕溝中戰鬥使用,手槍是唯一一種在一戰初期可短時間發射的個人槍械,其時因為半自動手槍重新裝彈較易而佔上風,並且出現了衝鋒手槍。直到一次大戰末期衝鋒槍和散彈槍,甚至有使用火焰噴射器作為塹壕戰武器,才稍為降低了手槍的作用。 二戰時期,在衝鋒槍、機槍、半自動步槍的普及下,手槍成為了軍官及非前線人員的自衛武器或副武器,經過了韓戰及越戰,這種情況甚至一直維持到現在。
子彈、槍管、擊發
手槍專用子彈的特點是,雖然口徑多較大但發射粗短的圓頭子彈,彈殼也較步槍子彈短小,初速一般為亞音速至跨音速,所以能量反而較小口徑步槍子彈低很多,槍口動能通常在數百焦耳級的,而自衛或近距離射擊競賽的彈(如.22 LR)常在百多焦耳級。 手槍彈使用的是顆粒很小的火藥發射,追求很高的表面積體積比,以適應在短小的槍管內完全燃燒。 形狀上分為底部有圓邊的有底緣子彈,和底部和彈殼直徑相似的無底緣或半底緣子彈。前者適合在左輪手槍上防止彈藥從轉輪前方漏出並減輕發射時火藥氣洩漏,後者主要為了自動手槍上容易被退出彈殼。原則上左輪可以用無底緣或半底緣子彈,但需要有防止從前方漏出的彈夾。而在半自動手槍通常不適合有底緣子彈,也有少數例外如沙漠之鷹或史密斯&威森M52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