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留子孫/作業系統/議事規則」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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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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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半數以上管理員出席,即成會。
#有半數以上管理員出席,例會成會。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例會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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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須絕對多數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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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簡則''','''處分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本計畫'''須絕對多數可決。
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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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對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經例會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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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經會議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會議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等五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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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會議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表決方式等六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table class='grayFrame'><tr><td>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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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style='border:none' align=center><tr><td style='padding:4pt;border:dashed 0.5pt #888'>對條文之說明: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須絕對多數可決。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須絕對多數可決。
#案由簡單(支出金額較少)時,得於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再送例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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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簡單(支出金額較少)時,得於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再送會議核備。
 
#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
 
#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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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5年6月25日 (三) 16:16 的最新修訂

(第一項)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1. 有半數以上管理員出席,即成會。
  2.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3. 會議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2.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3.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4.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4.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本計畫須絕對多數可決。

(第二項)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第三項)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經會議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第四項)會議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表決方式等六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對條文之說明:
  1.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須絕對多數可決。
  2. 案由簡單(支出金額較少)時,得於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再送會議核備。
  3. 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