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留子孫/作業系統/議事規則」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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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項)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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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時之出席總額,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 ||
− | # | + | #會議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 ||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 ||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 ||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 ||
− |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之重大議案,''' | + |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本計畫'''須絕對多數可決。 |
− | 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 + | (第二項)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
− | + | (第三項)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經會議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 |
− | + | (第四項)會議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表決方式等六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 |
− | <table | + | <table style='border:none' align=center><tr><td style='padding:4pt;border:dashed 0.5pt #888'>對條文之說明: |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須絕對多數可決。 |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須絕對多數可決。 | ||
− | #案由簡單(支出金額較少) | + | #案由簡單(支出金額較少)時,得於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再送會議核備。 |
#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 | #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 | ||
− | </td></tr></table> | + | </td></tr></table><P style=’page-break-after:always’> </P> |
於 2025年6月25日 (三) 16:16 的最新修訂
(第一項)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 有半數以上管理員出席,即成會。
-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 會議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本計畫須絕對多數可決。
(第二項)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第三項)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或線上會議討論、議決,經會議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第四項)會議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表決方式等六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對條文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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